月休4天情形下的工资计算标准辨析

2026-01-13 14:21:22 5阅读

在劳动关系实践中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因工资计算方式产生理解分歧,其中“月休4天是否意味着按26天计算工资”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疑问。本文旨在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出发,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辨析,以明晰其法律适用标准。

需要明确我国法律关于工作时间和计薪基准的基本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,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在工资计算层面,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提供了权威的折算依据。该通知明确指出,按照一年365天、104个休息日及11个法定节假日的标准进行折算,月计薪天数固定为21.75天,而非自然月的日历天数。这一21.75天的标准,是法律层面确定的用于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基准,其目的在于消除大小月份天数不一带来的计算差异,保障计算的公平性与统一性。

月休4天情形下的工资计算标准辨析

“月休4天”的安排应如何理解?这通常属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特点,在法律规定的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日的框架内,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具体作息安排。例如,安排每周日固定休息,或采用轮休制确保每月休息不少于4天。这种安排改变的是具体的休息日分布,但并未改变法定的月计薪天数标准。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,在劳动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。计算加班费或特定情况下的日工资扣减时,均应依据月工资除以21.75天得出日工资标准,再根据实际出勤或加班情况核算。简单地用“约定月薪除以26天”来计算日工资,缺乏法律依据。

实践中,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形在于对“缺勤扣款”的计算。若劳动者在某月存在事假等无薪缺勤,用人单位需要计算日扣款额。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:月工资 ÷ 21.75天 × 缺勤天数。如果错误地采用“月工资 ÷ 26天”的方式,会导致分母增大,计算出的日工资数额降低,从而使得在同样缺勤天数下,扣款金额少于依法应扣的数额。这表面上看似对劳动者有利,实则扭曲了法定的工资计算基准,在涉及加班费计算时(加班费基数同样基于21.75天折算的日工资),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导致其应得的加班报酬被低估。

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,即部分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。这些特殊工时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其工资计算方式可能与标准工时制有所不同,但即便如此,21.75天的月计薪天数作为基本折算标准的原则依然适用,具体计算应结合经审批的工时方案进行。

“月休4天按26天算工资”是一种常见的认识误区。法律上,工资计算的核心基准是法定的月计薪天数21.75天,它不因每月实际休息天数的具体安排而改变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工作休息时间时,应确保符合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规定;而在进行任何与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相关的核算时,无论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计算缺勤扣款,都必须回归到21.75天这一法定标准上来,方能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与准确性,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。劳动者亦应掌握此基本知识,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。